词条 | 娼妓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娼妓以卖淫为职业的人。娼,原为“倡”,起于音乐,与 “优”同。汉·许慎《说文解字》: “倡,乐也; 优,饶也,一曰倡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 “以其戏言之谓之俳;以其音乐言之谓之优;亦谓之倡,实一物也。”隋·陆法言在《切韻》中认为:“妓,女乐也。”古代的娼男女不分。《汉书·李延年传》称,李的父母兄弟都为娼。唐以后,娼妓多为女性。我国古代娼妓历史发展分为五个时期。第一时期,殷商时期(前十六世纪~前1027年),为巫娼时代。主要形式是宗教卖淫。第二时期,西周至东汉(前1027~219年)为奴隶娼妓及官娼发生时代。西周,发奴隶娼妓之端。春秋 《管子》中所谓“女闾”,汉武帝时期所谓“营妓”,均为奴隶。第三时期,三国历南北朝至隋 (220~617年) 为家妓及奴隶娼妓并进时代。秦汉时期,私奴隶极盛,此时变而为家妓或私娼。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妓臻空前盛况。同时,仍袭汉代“营妓”。男娼在此期亦盛。第四时期,唐、宋、元、明四朝 (618~1643年),是官妓鼎盛时期。唐、宋有“官妓”、“营妓”,明代有“教坊乐户”。第五时期,清入关以后 (1644年后),为私人经营娼妓时代。顺治十六年(1659年),京师教坊司女乐改用太监。康熙十二年(1672年),礼部奏各省春仪禁用伶人娼妓。雍正元年(1723年)以后屡次诏谕,开豁为良,解放各省教坊乐籍等贱民阶级。至此,革除了历唐、宋、元、明四朝的 “官妓”。此后,娼妓完全为私人经营。相沿数千年的“奴隶娼妓”遂成历史。娼妓制度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其起源和兴盛,与政治、文化、社会、经济有密切关系,是封建统治者的一种愚民政策。清·龚自珍在《京师乐籍》中分析认为,封建统治者倡行娼妓之制,其目的在于使天下游士缠绵歌泣于床第之间,耗资财,损体力,流失才华;无暇读书,不思古今,漠视国事,从而“无谋人国之心矣”,以稳固其统治地位。 娼妓即妓女。为生活所迫以卖淫为职业谋生的妇女。在我国,娼妓随着奴隶社会女奴的买卖而早已出现,娼妓主要由剥削阶级的女奴、破产贫民家的女子、被拐骗的妇女等组成。娼妓的真正合法化始于汉代汉武帝设立“营妓”以供军中无妻室者享乐。娼妓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剥削阶级纵欲享乐的工具,成为一夫多妻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娼妓生涯给卖身妇女带来的是不尽的虐待、凌辱和可怕的恶疾。娼妓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妇女。新中国的法律严禁卖淫活动,对娼妓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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