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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审判管辖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审判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指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特征、罪行轻重及复杂程度、便于诉讼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一个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的分工。管辖种类之一。这种分工,包括不同审级的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分工,也包括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分工。审判管辖有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是法律已明确地具体规定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合并管辖等。裁定管辖为上级法院已作出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如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用以解决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由哪一个法院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按法院级别不同,审判管辖的划分是: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为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有三类: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是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按地域,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只有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时,方可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只有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在第一审审判管辖不明的时候,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应依照专门规定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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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