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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责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行政责任

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犯行政纪律的人员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后果。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违法者所在单位负责追究。


行政责任

见“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人的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追究行政责任应从行为性质和责任主体两个方面考虑。从性质上讲,行政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从责任主体上讲,行为人必须具有行政责任能力,个人的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根据行政责任的功能,行政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两大类。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以惩罚行政违法主体为目的的行政责任。它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性惩罚,不涉及被惩罚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既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对引起行为主体的警觉以防下次再犯有较大作用。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政人所作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理行为,其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种。补救性行政责任是以补救行政违法后果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违法行为、实际履行职务、返还相对人的权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根据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和行政人的责任。原则上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人本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政责任最终由行政人承担或由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分担; 在行政人本人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行政责任最终由行政主体承担。在授权法律关系中,被授权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职权,行为后果也由他自己承受。所以无论被授权人的行为是否超越授权范围,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一律由被授权人自己承担。在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引起的行政责任,被委托人承担自己的行为超越委托范围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并为后一主体所继受称为行政责任的转继。在行政责任转继关系中,把行政责任转移给别人的一方称为责任转移人,接受行政责任的一方称为行政责任继受人。行政责任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转移:
(1) 行政责任已经确定,但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
(2) 出现了导致责任转继的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合并,此时行政责任自然转移给合并后的主体; 行政主体分立,此时行政责任转移给分立后相应的新主体; 行政主体被解散,此时行政责任由解散它的上级行政主体或有权机关指定的行政主体所继受。
行政责任确定后,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不再存在称为行政责任的消灭。能够引起行政责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行政责任已经履行完毕。权利人放弃权利。履行责任已失去实际意义; 履行责任已经不可能; 追究责任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行政责任

亦称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它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列为三大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且这种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它是一种法律责任。构成这种行政责任首先要存在有明确无误的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且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行政责任划分为: 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管理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由于责任主体不同,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途径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各不相同。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形式是行政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之规定,行政处分共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 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以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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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00:06